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北區製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乾龍
被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5,728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