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45號
PCDV,109,補,1845,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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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北區製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乾龍 
被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5,728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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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區製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