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0號
原 告 郭美惠
被 告 頂聖工程行即李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