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7號
原 告 杜秋香
被 告 楊巧伶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