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77號
PCDV,109,補,1777,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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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7號
原   告 杜秋香 

被   告 楊巧伶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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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