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9年度,12號
PCDV,109,消債聲免,12,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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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尤筱琪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周奉立 
相 對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免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尤筱琪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 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 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3 條、第14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第141 條之規 定乃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 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是債務人縱因第133 條之情形 ,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 額達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 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 ,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立第141 條之規定給予 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機會,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可 明知。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時, 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數 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 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此外,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 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 2 條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經鈞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 42號裁定清算程序開始,並於108 年1 月7 日經本院以106 司執消債清字第42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次依108 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46號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之金額 如附表所示,各債權人均已受償如附表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 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欄所示之金額,爰依消債條 例第141 條聲請免責等語。
三、本院前依消債條例第136 條規定,於裁定終結清算後及本院 於收案後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 ,除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 債權人均具狀對聲請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茲將相對人之意 見分述如下:
㈠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尤筱琪正 值壯年,尚有謀生能力,且為陳報人借款公司戶之連帶保證 人,清算方案僅清償1.46%,對債權人之權益損害甚鉅,懇 請鈞院裁定債務人尤筱琪不予免責,且債務人尤筱琪自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6號不免責裁定後未清償任何數額等語 (見本院卷第73頁)。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法院為不免責裁定或 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各債權 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重建之機會。法 院為本件裁定時,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 受償情形及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 查自債務人為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第46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 ,陳報人迄今受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 元,懇請審查 相對人之還款比例是否已達上開情事,並依職權予以裁定等 語(見本院卷第71頁)。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尤筱琪現齡34歲, 仍屬青壯年,既現負有債務,本應節樽收支,盡力清償其債 務。查債務人尤筱琪自不免責裁定後,繼續清償之金額為3 萬8,200 元,為此,請鑒核對本件為不免責裁定等語(見本 院卷第53頁至第55頁)。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尤筱琪於108 年12月5 日清償1 萬1,500 元,本行仍聲明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59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債權表,債權人比例為 0.02%,應受分配額19元【(275,877 -182,108 )×0.02 %】,查債權人於不免責裁定後受償493 元,懇請鈞院查明 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均達消債條例第141 條所規定之 數額,倘若有一普通債權人未受償至該數額,懇請鈞院駁回 債務人之聲請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70頁)。四、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 第4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42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嗣因聲請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6號 裁定應不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 無誤,應堪認定。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 133 條額度而聲請免責,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聲請 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即債務人清償是否達第133 條所定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應受分配額 等要件。
㈡查本件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工作或其他固定收 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與扶養費後尚有餘額,且聲請清算前 2 年總收入扣除生活必要總支出後,仍有27萬5,877 元之餘 額,而本件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共計獲償18萬2,108 元 ,顯低於前開聲請清算前2 年總收入扣除總支出之餘額,是 本件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應免責事由,業經本



院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6號確定在案。而聲請人主張前 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業已繼續清償普通債權人如附表「聲 請人自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共計為9 萬6,393 元,已逾原不免責裁定所認定應 繼續清償之金額9 萬3,769 元,已依各債權人應受比例額清 償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表、匯款 收據影本數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33頁),核其 所述相符。從而,堪認聲請人主張其因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 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已達該條規定之數 額等語,應屬可採。則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向 本院聲請免責,於法並無不合。
㈢次查,經本院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 一節表示意見,除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 ,債權人多具狀表示反對債務人免責,已如上述。惟依「( 六)為積極鼓勵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健全社會經濟發展 ,消債條例第141 、142 條分別對於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情形 ,規定得聲請裁定免責。(七)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明定『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42 條規定聲 請免責者,法院應斟酌……及債權人受償情形』,即表明追 求債權人權益保障之衡平。是以為使債務人得以重建其經濟 生活,債權人得獲致最低限度保障,宜賦予債務人依其利益 選擇依第141 條或第142 條聲請免責之權利。然法院於債務 人因第133 條受不免責裁定而依第142 條聲請免責時,仍應 先審查第141 條之要件,於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依 其情況顯恆無法符合第141 條之要件時,例外得裁定免責。 故債務人因依第133 條受不免責裁定而欲聲請免責時,所應 審查者原則為第141 條」(司法院民事廳99年11月29日廳民 二字第0990002160號第2 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9 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初步研討結論參照 )。又「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訂數額,而依第 141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 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 研審小組97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討論意見參照) 。據此,本件聲請人前因構成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不免責 事由,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6號裁定不免責確 定後,依同條例第141 條規定,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原則上 僅就其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1 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 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是債權人所執前 開主張,洵非可採,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 人受償額亦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 條之免責 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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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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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總額 │公告債權│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 │已清償金額 │
│ │ │ (新臺幣) │ 比例 │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 │ │
│ │ │ │ │(即9 萬3,769 元×公│ │
│ │ │ │ │告債權比例,元以下四│ │
│ │ │ │ │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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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星展( 臺灣) 商業銀│564 萬8,893元 │45.99% │4萬3,124元 │4 萬4,000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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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3,296元 │0.03% │28 元 │7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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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495 萬1,840元 │40.32% │3萬7,808元 │3萬8,200元 │
│ │限公司 │ │ │ │ │
├──┼─────────┼───────┼────┼──────────┼──────┤
│ 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48萬7,875元 │12.11% │1萬1,355元 │1萬1,500元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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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2,466元 │0.02% │19元 │49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18萬8,064元 │1.53% │1,453元 │1,500元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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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