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542號
PCDV,109,消債更,542,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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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陳淑瑜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15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為何、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曾與金融機構調解或協商成立,應提出:
(一)應說明聲請人於調解或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調解或協商時聲請 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二)調解或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 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三)陳報調解或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 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7 年10月8 日起至109 年10 月8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繼承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三)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 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 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 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 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 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 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提出聲請人自107 年10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 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如未能提出上開資料,請提出收 入切結證明書)。
2、聲請人目前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平均每月兼職收 入為何?並應提出自107 年10月份迄今之兼職收入等證明文 件。
3、聲請人自107 年10月份迄今是否有領取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含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
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各項支出,如有其他相關單據(如發票



、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應一併提 出。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陳報應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未成年 子女之關係。
2、提出未成年子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未成年子女之扶養 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3、說明未成年子女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 津貼等相關補助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六、債務人清冊:
(一)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 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二)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 ;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 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 後之餘額。
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 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四)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五)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六)依聲請人之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示,聲請人均領有震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請說明為何有此營利所得?如為投 資,其內容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主張目前每月收入為2 萬3,000 元,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及扶養費合計為1 萬7,212 元,每月餘額尚有5,788 元 ,顯足以負擔前置調解之調解方案每月清償3,260 元及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每月還款500 元之清償方案。請聲 請人說明有何不能繼續履行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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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