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540號
PCDV,109,消債更,540,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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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蕭泓齊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44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三、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一)應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 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 薪資為若干等)。
(二)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 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三)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 提出證明文件。
四、因聲請人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應說明聲請更生前1 日時即民 國109 年10月6 日回溯5 年之每月實際營業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7 年10月7 日起至109 年10月7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繼承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三)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 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 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 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 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 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 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主張目前以駕駛計程車為業,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 萬 8,000 元,應提出聲請人「目前」收入之證明(如每月收入 切結證明、靠行車行名稱及聯絡方式等)。
2、聲請人目前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平均每月兼職收 入為何?並應提出自107 年10月份迄今之兼職收入等證明文 件。
3、聲請人自107 年10月份迄今是否有領取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含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
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各項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 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應一併提出。(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陳報應分擔蕭婷文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蕭婷文之關 係。
2、提出蕭婷文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蕭婷文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7 、108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3、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蕭婷文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
4、說明蕭婷文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 等相關補助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於何處?該處房屋係為何人所有?戶籍 地與現住所地不一致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最新之房 屋租賃契約書或房東出具之證明書等,勿僅以繳費單據、已 屆期之房屋租賃契約為憑)。
(二)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 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五)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六)依聲請人提出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 ,可知聲請人於107 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請說明該筆交易 之原因、時間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又依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 請人均領有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亞洲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之營利所得,請說明為何有此營利所得?如為投資, 其內容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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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