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9年度,899號
PCDV,109,家非調,899,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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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沈素滿 
相 對 人 蘇風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裁定限期命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 9 月2 日送達於聲請人,因未獲會晤本人,由聲請人之同居 人即聲請人之姊沈虹均代為受領,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復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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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