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9年度,1276號
PCDV,109,家非調,1276,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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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韋慶煜 
      韋陳雪貞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吳婉惠 
相 對 人 韋慶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
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韋慶煜新台幣(下同)688,161 元,及相對人應自109 年10月
起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韋陳雪貞扶養費用24,252元至聲
請人韋陳雪貞死亡為止。經查,韋陳雪貞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
生,現年約73歲,依108 年臺灣地區女性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
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5.67 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
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故聲請人
韋陳雪貞之扶養費為2,910,240 元(24,252元×12月×10年)。
又聲請人韋慶煜請求相對人給付688,161 元於己,核其性質為返
還代墊扶養費。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98,401 元(
計算式:2,910,240 元+688,161 元=3,598,401 元)。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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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