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楊純昌
楊芷香
相 對 人 任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回復繼承 權事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家調字第1804號受理在案。因 聲請人經濟狀況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有勝 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桃園市桃園區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 楊純昌、楊芷香106 年至108 年度間之財產所得,查知聲請 人楊純昌於上開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 0 元、0 元,名下有汽車1 筆,財產總額為0 元;聲請人楊 芷香於上開年度所得均為0 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有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佐,足認聲請人確實無固 定收入及財產,為無資力之人,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