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黃曉妍律師( 即被相對人朱郁暐之清算管理人)
相 對 人 朱郁暐
朱簡寶鈺
朱瑞龍
朱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郁暐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108年度司 執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嗣於109年7 月10日該院就被繼承人朱松發所遺遺產裁定許可追加分配, 並於109年8月7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選任黃 曉妍律師為上開追加分配程序之管理人確定。因相對人朱郁 暐所繼承之遺產屬於清算財團財產,須分割後始得進行變價 並分配予債權人,現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分割遺產之 請求,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調字第1782號審理在案,聲請人 非顯無勝訴之望,但相對人朱郁暐之負債大於資產,無法自 由處分其財產,無資力繳納相關裁判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業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 第1號裁定以為釋明;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度至108年度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於上開年度 所得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226,526元、323,76 8元,名下雖有房屋1筆,財產總額為176,300元,惟上開房 屋即聲請人請求分割現屬相對人4人公同共有之財產,相對 人朱郁暐無法單獨為自由之使用、收益或處分,此有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足認相對人朱郁暐應 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