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事聲字第2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蘇曉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
109 年9 月9 日所為109 年度司家全字第1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無理由時,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 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第240 條之4 第1 項 前段、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就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所為109 年度司家全字第 17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無理由而送請 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合予敘明。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一)原審以相對人名下之房地市價與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 之差額新臺幣(下同)254 萬元,已近異議人即債權人請 求假扣押之金額300 萬元云云,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惟異 議人經計算剩餘財產請求、慰撫金及離因損害後,於本件 聲明異議之同時向本院提起離婚等訴訟,請求相對人合計 給付500 萬元予異議人,異議人經計算後既已提出較為妥 適之訴訟標的金額,則債務人自因增貸、借款將成為無資 力,使異議人有縱然勝訴亦難以求償之情形。另相對人於 兩造間另案即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91號案件之民事上訴 理由狀中,謊稱異議人將相對人帳戶內款項提領一空,卻 未提出任何證據,並稱「上訴人(即相對人)無以為繼, 僅能申請貸款勉強度日」,顯見相對人自認伊已成為無資 力之人方申請貸款,而貸款金額雖高達592 萬元,仍稱其 勉強渡日,顯有刻意使異議人難以求償之事實。(二)又離婚訴訟之夫妻剩餘財產請求金額,於訴訟過程中,待 雙方財產詳列調查完足後,而增加或減少訴訟標的乃為夫 妻剩餘財產訴訟之常情,且本件異議人為家庭主婦,名下 並無任何財產,故異議人所請求之金額為現在已知之最低
請求金額,待訴訟過程持續進行調查相對人財產之隱匿狀 況而增加,故異議人僅先暫以500 萬元請求而已。本件異 議人已就離婚之請求為釋明,而假扣押之原因部分,異議 人請求之金額達500 萬元,而相對人放話不讓異議人拿到 一毛錢,將異議人趕出家門,且於109 年4 月20日以其名 下不動產向日盛銀行辦理最高限額抵押,金額高達592 萬 元,並於108 年11月間另將其名下保單(保單號碼:1188 00108808、118800147594)質借,就異議人已知之部分即 有40萬元。相對人已有持續進行脫產、增貸,使異議人未 來難以受償之情事,若不假扣押,顯有礙難保全異議人將 來之強制執行之情況等語。
(三)並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就相對人財產在500 萬 元整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請求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 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 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 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同法第526 條亦有明 文。故債權人如已釋明,僅係釋明不足,法院得命債權人供 擔保後為假扣押;惟如完全未為釋明時,即不得以供擔保代 之。
四、經查:
(一)兩造為夫妻,相對人於109 年9 月間向本院提出離婚、剩 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等訴訟,本院以109 年度家調字第 1679號繫屬中等情,此有本院案件繫屬情形之索引卡查詢 資料、該案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二)異議人主張本件有假扣押之原因,無非係以相對人曾於10 9 年4 月20日以其名下不動產向日盛銀行辦理最高限額抵 押權592 萬元為借款,另於108 年11月間以其名下之三商 美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118800108808、118800147594 號)質借至少40萬元,及相對人曾放話不讓異議人拿到一 毛錢,將異議人趕出家門,又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9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上訴理由狀中,謊稱異議 人將相對人帳戶內款項提領一空,卻未提出任何證據,並 稱「上訴人(即相對人)無以為繼,僅能申請貸款勉強度 日」等語為由,並提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91號民事判 決、該案民事上訴理由狀、新北市○○區○○○段000 ○
000 ○000 地號土地、同段526 建號(門牌:新北市○○ 區○○○路0 號13樓)謄本、三商美邦人壽保戶服務專用 付款完成通知書、保單借款暨保險費自動墊繳本息通知書 、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均影 本)。惟觀諸異議人提出之資料,雖可認定相對人曾於10 8 年11月間以其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質借30萬元(保單號碼 :118800108808號)、10萬元(保單號碼:118800147594 號),及於109 年4 月20日以其上開三重不動產設定最高 限額抵押權592 萬元予日盛銀行,以向該銀行借款等情, 但本件異議人係於109 年9 月提起離婚等訴訟(即109 年 度家調字第1679號),相對人上開不動產抵押借款、保單 質借行為,均發生在異議人提起離婚等訴訟前之一段時日 ,則相對人是否有脫免異議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損害賠 償等財產上請求權之意圖,尚非無疑。又異議人指相對人 曾放話不讓異議人拿到一毛錢,將異議人趕出家門云云, 並未提出相關證據為佐。另異議人指相對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9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民事上訴理由狀 記載「上訴人(即相對人)無以為繼,僅能申請貸款勉強 度日」等語,充其量僅作為相對人日前之經濟狀況佐證, 但尚難遽指相對人有何具體不當行為,致異議人日後有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此外,異議人就關於假扣押 之原因,即相對人有如何之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 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 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行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並未釋明,且未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 證據。綜上,本件異議人並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依上揭 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假扣押,自不應准許。從而,本院司 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之假扣押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異議 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爰依上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