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069號
聲 請 人 蔡郭勤
蔡順源
蔡順良
蔡婕妤
蔡佳蓉
蔡承翰
蔡順益
蔡文斌
蔡雅筑
蔡文杰
蔡雅如
蕭丞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俊偉
蔡雅筑
聲 請 人 蔡瑀容
蔡宜晅
蔡翔宇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游春玉
蔡順良
聲 請 人 陳世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蔡阿龍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000號,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