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168號
PCDV,109,司票,7168,202010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168號
聲 請 人 陳登萬 
相 對 人 茶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巫漢鈞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 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7168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104年6月26日 │5,0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09年9月28日 │CH6050849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
│002 │104年3月19日 │26,0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09年9月28日 │CH6050848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
│003 │105年9月1日 │12,0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109年9月28日 │CH6050850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茶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