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128號
PCDV,109,司執消債更,128,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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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
聲請人即債 李麗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葉力豪律師
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國(下同 )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12月28日生效施行 之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 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 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 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 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明定,受 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 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 ,除薪資收入外,其名下有西元2008年出廠之機車一輛(無 清算價值)、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數1582股,此有 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在卷可參;經查,依本院查得,日盛 金(5820)109年10月14日成交價新臺幣(下同)10.75元, 則債務人持有之股票價值為17,007元【計算式:10.75元×15 82股=17,007元】,債務人提出清償總額為172,872元,則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 受僱於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社區秘書,每月薪資尚未 扣除誠實保證、勞保費、健保費、職工福利金前,為20,000 元,此有僱用證明書、薪資明細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更生履 行期間每月收入以20,000元核列,應堪採信。又債務人核列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17,599元,依民國 1 08年1月17日修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第3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 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 及提出證明文件。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查109年新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5,500元,其1.2倍即為18,600元 ,本件債務人核列生活費用低於每人以109年新北市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計算之總額,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 毋庸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提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2, 401元,清償六年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172,872元之更生 方案,是將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提出用於清償【計算式:17,007 元+(20,000元-17,599元)×72期=189,879元;172,872元÷1 89,879元=91.04%】,又本件債務人之薪資雖低於法定最低 工資,惟其係遭任職公司調降薪資,已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且債務人身體狀況不佳,此有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 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可參,是債務人之薪資內容應可 認定,且其每月核列必要支出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其金額已屬節約,並無奢侈、浪費 之情事,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 ,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72,872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4,419,295元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2,401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4.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79元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97元 0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元 0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3元 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02元 06、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704元 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728元 0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475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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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