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446號
PCDV,109,司促,36446,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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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4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戴家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叁佰捌拾叁元
  ,及其中肆萬零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戴家羚於民國99年10月5日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VISA CARD:NO:4649-6132-6700-027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5年9月26日止共消費
  簽帳40,886元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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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