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258號
PCDV,109,司促,36258,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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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25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錫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錫賢於民國88年5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54001910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
  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
  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張錫賢於民國86年3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552000011319330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7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0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
  2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62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錫賢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5115 │     │09月 25日  │      │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張錫賢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6866 │     │10月 02日  │      │       │
│  │元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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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