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210號
PCDV,109,司促,36210,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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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2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葉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壹拾
   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其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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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