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207號
PCDV,109,司促,36207,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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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2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劉培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貳佰壹拾壹
  元,及其中陸萬零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四年
  一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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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