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142號
PCDV,109,司促,36142,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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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1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柯銘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
  其中壹拾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銘貴 於97年3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5157-1198-8407-3303)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
  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二)債務人柯銘貴 自108年10月至109年4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109,588元,但於109年5月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
  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17,120元,雖屢
  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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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