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1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柯銘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
其中壹拾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銘貴 於97年3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5157-1198-8407-3303)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
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二)債務人柯銘貴 自108年10月至109年4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109,588元,但於109年5月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
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17,120元,雖屢
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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