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霈
債 務 人 陳大維
債 務 人 張瓊宜
一、債務人張瓊宜、陳大維、陳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肆萬叁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霈於民國105年間至民國107年間邀同債
務人陳大維、張瓊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4 萬6,981 元。並約定自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霈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4 萬3,096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大維、張
瓊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59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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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瓊宜、陳│自民國109年 │自民國109 年│年息百分之零點│
│ │43096 │大維、陳霈│05月15日起 │10月15日止 │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10月16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瓊宜、陳│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096 │大維、陳霈│06 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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