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971號
PCDV,109,司促,35971,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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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霈  


債 務 人 陳大維 


債 務 人 張瓊宜 


 
一、債務人張瓊宜陳大維陳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肆萬叁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霈於民國105年間至民國107年間邀同債
  務人陳大維張瓊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4 萬6,981 元。並約定自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霈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4 萬3,096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大維、張
  瓊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59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瓊宜、陳│自民國109年 │自民國109 年│年息百分之零點│
│  │43096 │大維陳霈│05月15日起 │10月15日止 │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10月16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瓊宜、陳│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096 │大維陳霈│06 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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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