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969號
PCDV,109,司促,35969,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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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9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謝佩珊 


債 務 人 謝嘉雄 


 
一、債務人謝佩珊謝嘉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
  捌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佩珊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6年間邀同
  債務人謝嘉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18萬3,607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謝佩珊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2萬8,95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嘉雄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59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佩珊、謝│自民國109年0│自民國109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128951│嘉雄   │5月29日起  │0月15日止  │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0月16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佩珊、謝│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8951│嘉雄   │6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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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