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932號
PCDV,109,司促,35932,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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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932號
債 權 人 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江 
債 務 人 鴻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叁拾萬壹仟
  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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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