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7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逢彬即張伸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麗琴即張伸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雅婷即張伸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伸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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