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724號
PCDV,109,司促,35724,202010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7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逢彬即張伸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麗琴即張伸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雅婷即張伸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伸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