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656號
PCDV,109,司促,35656,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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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蘇嘉賢 

債 務 人 蘇芳枝 

債 務 人 陳麗娟 

 
一、債務人陳麗娟蘇芳枝蘇嘉賢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叁萬叁仟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嘉賢前就讀豫章工商邀同債務人蘇芳枝
  陳麗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978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 13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蘇嘉賢自民國109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3903 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蘇芳枝陳麗娟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麗娟、蘇│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點│
│  │33903 │芳枝、蘇嘉│06月01日起 │8月04日止  │九      │
│  │元  │賢    │      │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08月05日起 │      │九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麗娟、蘇│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903 │芳枝、蘇嘉│0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賢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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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