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債 務 人 藍熙芝即藍德民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藍德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玖萬壹仟
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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