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583號
PCDV,109,司促,35583,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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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債 務 人 藍熙芝即藍德民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藍德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玖萬壹仟
  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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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