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覃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陸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覃華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0月14日止累計40,654元未給
付,其中38,555元為消費款;2,099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6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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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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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覃華東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 │
│ │38555 │ │0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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