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侯宏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貳仟柒佰
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侯宏錡於民國108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9 年10月14日止累計1,082,705 元未給付,其中1,072,60
7 元為本金;10,00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5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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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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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侯宏錡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78% │
│ │107260│ │0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7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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