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522號
PCDV,109,司促,35522,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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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馮寅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零陸佰柒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馮寅客於92年3 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馮寅客  │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40611│     │年1 月16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 年│      │       │
│  │   │     │8 月31日止按│      │       │
│  │   │     │年息百分之20│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及自民國104 │      │       │
│  │   │     │年9 月1 日起│      │       │
├──┼───┼─────┼──────┼──────┼───────┤
│ 002│新臺幣│馮寅客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3542 │     │9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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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