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253號
PCDV,109,司促,35253,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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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5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陳鍚琥(原名:陳光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肆佰捌
  拾叁元,及其中捌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收肆佰元之違約金、
  延滯第三個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
  月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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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