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229號
PCDV,109,司促,35229,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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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2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鳳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玖佰玖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
  予以限縮。
  二. 查 債務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
  約定自民國95年6月10日起,以新臺幣21478元,利率0%,共
  分80期,每期新臺幣268元,每月10日清償欠款。惟自協商
  成立後,債務人僅清償新臺幣3485元,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
  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債務人給
  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 經查 債務人於民國94年7月1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四. 債務人截至民國96年6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17993元未按
  期給付,其為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至民國96年6月9日止之消
  費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鳳華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799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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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