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987號
PCDV,109,司促,34987,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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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98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啟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
  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叁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啟裕於民國94年1 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 :NO:0000-0000-0000-0000 )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
     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10月30日止共消費
     簽帳29,067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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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