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848號
PCDV,109,司促,34848,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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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致毅 

債 務 人 謝淑霞 

 
一、債務人李致毅謝淑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玖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致毅前就讀致理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謝淑霞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3 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138,41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 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致毅自民國109年06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96,638 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淑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致毅、謝│自民國109 年0 │至民國109 年0 │年息百分之○點九 │
│  │96,638元│淑霞   │5 月17日起  │9 月23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 年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
│  │    │     │9 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致毅、謝│自民國109 年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96,638元│淑霞   │6 月18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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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