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476號
PCDV,109,司促,34476,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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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476號
債 權 人 元氣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繁 
債 務 人 吳潓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8 樓建物之所
  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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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