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4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建強即黃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肆仟壹佰元
,及其中壹拾叁萬叁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建強即黃建於民國94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請領卡
號為43804501639631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
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
至民國109 年08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94,100 元整未
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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