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400號
PCDV,109,司促,34400,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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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4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建強即黃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肆仟壹佰元
  ,及其中壹拾叁萬叁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建強即黃建於民國94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請領卡
  號為43804501639631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
  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
  至民國109 年08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94,100 元整未
  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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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