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25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謝棨翔為謝秉良即謝明仁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欣穎為謝秉良即謝明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秉良即謝明仁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伍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貳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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