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116號
PCDV,109,司促,34116,20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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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16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徐德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叁佰叁拾貳元
  ,及其中貳萬陸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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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