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寓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伍萬壹仟捌
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0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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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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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鄭寓仁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4% │
│ │0000000 │ │9 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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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鄭寓仁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4.22% │
│ │96924元 │ │9 月23日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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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 │鄭寓仁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4% │
│ │464382元│ │9 月23日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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