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513號
PCDV,109,司促,33513,202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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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13號
債 權 人 張佑輿 
債 權 人 張浩榜 
前列張佑輿張浩榜共同



債 權 人 張國棟 

債 務 人 陳立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國棟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佑輿張浩榜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
  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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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