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13號
債 權 人 張佑輿
債 權 人 張浩榜
前列張佑輿、張浩榜共同
債 權 人 張國棟
債 務 人 陳立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國棟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佑輿、張浩榜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
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