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13號債 權 人 張佑輿 債 權 人 張浩榜 前列張佑輿、張浩榜共同債 權 人 張國棟 債 務 人 陳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債權人張國棟之聲請亦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人張國棟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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