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513號
PCDV,109,司促,33513,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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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13號
債 權 人 張佑輿 
債 權 人 張浩榜 
前列張佑輿張浩榜共同



債 權 人 張國棟 

債 務 人 陳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債權人張國棟之聲請亦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人張國棟於收受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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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