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639號
PCDV,109,司促,32639,202010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639號
債 權 人 泓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債 務 人 丁聖維 

債 務 人 丁明章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
  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泓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