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9年度,3號
PCDV,109,原訴,3,2020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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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劉襄儀 
被 上訴人 田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9 年9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萬7,83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柒仟陸佰零伍元整),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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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