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62號
PCDV,109,勞補,262,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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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麗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家欣 
被   告 李耿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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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