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吳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麗娟、幸安診所、禾禾禾國際健康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 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 繳納聲請費。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 ,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50 0 萬元者,徵收2,000 元;5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 者,徵收3,000 元;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次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其27萬7,320 元 ,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