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77號
PCDV,109,勞補,177,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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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郭賢良 
訴訟代理人 曾招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 萬6,000 元(含資遣費3 萬3,000 元
、勞工退休金3 萬3,00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 000元×1/3 =33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
請提出委任曾招維為訴訟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正本到院,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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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