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36號
PCDV,109,勞簡,36,2020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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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林聖哲 


被 上訴人 林進益即阿娜答時尚養生會館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之上訴理由狀正本及繕本,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第3 款、第4 款、第2 項、第442 條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 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均 有準用,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所明定。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9 月21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內雖 表示上訴之意,惟未載明上訴聲明以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廢棄之範圍為何,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聲明, 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按上訴聲明 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 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3,78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惟因上訴人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薪 資、資遣費、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0 0 元(計算式:1,500 元×1/3 =500 元)。如非就敗訴部 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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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