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專調字,109年度,50號
PCDV,109,勞小專調,50,202010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銘 

相 對 人 鍾皓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 亦有明文。
二、兩造約定如生爭議,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 原告提出之協議書第3條可按(見支付命令卷第19頁),本 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