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222號
PCDV,109,勞執,222,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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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余國泰 

相 對 人 邑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四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邑采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勞方余國泰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 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調解成立在案,其內 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 萬5,500 元(即 107 年3 、7 、9 、11、12月共5 個月工資),給付方式為 相對人應於108 年1 月12日至指定處所給付2 萬0,500 元、 其餘4 萬5,000 元部分,相對人則分別於108 年2 月12日、 108 年3 月12日、108 年4 月12日、108 年5 月12日、108 年6 月12日、108 年7 月12日、108 年8 月12日、108 年9 月12日、108 年10月12日至指定處所給付5,000 元,如1 期 未給付即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僅清償1 萬元後,剩餘5 萬5,500 元尚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 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 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 相對人應給付其5 萬5,500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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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邑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