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25號
PCDV,108,重訴,525,2020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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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賀元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兆祥 
      林李麗琴
      吳劍森 

      吳慶萱 
      吳慧萱 
      吳肇強 
      易購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明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525 號給付管理費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734 萬6,9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萬0,647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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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