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賀元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兆祥
林李麗琴
吳劍森
吳慶萱
吳慧萱
吳肇強
易購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明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525 號給付管理費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734 萬6,9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萬0,647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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