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1號
原 告 簡安宏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複 代理 人 鍾佩君律師
被 告 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月惠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魏琬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