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94號
原 告 施學約
被 告 彭道理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法律扶助)
陳怡欣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78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彭道理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78 號案件,經原告施學 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陳怡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